营改增热点问题
营改增后关于营业税纳税申报问题 1.2016年5月16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含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逾期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 2.对于2016年4月底以前取得营业收入并符合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通过营业税减免税备案申报系统办理减免税备案。 3.2016年6月1日起,市局将屏蔽营业税网上申报及相关申报系统,纳税人如有补缴营业税事宜,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营改增后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问题 5月1日后,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月1日前,地税机关已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仍由地税机关进行核销。 营改增后,地税原发票、税控机如何处理? 答: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和税控机具注销手续。 地税发票、税控装置如要缴销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复:纳税人对上一期开票情况进行报数后,携带未做作废处理的空白发票来税务机关做以下工作: 一、发票缴销:纳税人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及待缴销的空白发票,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二、税控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空白发票按照缴销程序缴销后,根据缴销清算情况填制《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将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送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填写意见,签字盖章,同时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处理,注销税控卡、用户卡。由税控服务部门交纳税人,完成注销操作。 此次营改增都涉及哪些行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要在地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营改增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发票的时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各街乡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开营业税发票截止时间? 2016年4月30日。 地税局监制发票如何衔接? 总局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前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未满30天或未满20万元)未进行网上申报,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5月征期结束前,可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纳税人跨营改增时点取得房租收入如何征税?(如租赁期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 按租金收入取得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营改增前取得收入按原办法办理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 来源:
|